沈兴达:别犹豫了,烟该禁,毒更该禁

分类: 联合专栏 | 标签: , , , , , | 日期:2009-10-17

回胡天翼《该不该禁烟?》 《毒品能否合法化?》
(先说明:我以下所说的禁烟仅指“在工作,娱乐,及公众场所禁烟”)

从今年的7月开始,香港从2007年的“禁止在所有工作及公众场所吸烟”的基础上,增加了“在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禁止吸烟”,从此彻底实行全面禁烟。

有关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好处,胡天翼先生说得很对。它可以帮助部分烟民戒烟,降低非烟民吸收二手烟的几率,并且提醒年轻人吸烟的巨大危害等等。 可是,对于他后文指出的全面禁烟的不合理(无理)之处,我不能同意。

胡天翼先生认为以“保护烟民健康”为理由而制定严格的禁烟政策很可笑,我也这么认为。可是以“保护非烟民健康”为理由他仍觉不可。我却觉得很正当,有何不可呢?他认为“作为合法的香烟,烟民应该享有自由使用的权利”,因此可以随处吸烟。那么作为合法的摇滚乐迷,他可以不顾及非摇滚乐迷,随时随地大声放摇滚乐吗?作为合法的“高速公路快车迷”,他可以不管非“高速公路快车迷”,在街道随处开快车吗? 显然是不行的,因为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绝不能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 胡天翼先生认为此理由不正当,给出的主要解释是认为这是“家长式思维”。并推而广之,认为这和“因为酒后驾车危害极大而限制酒吧销售酒的数量”一样不合理。可这例子举得有问题,这和禁烟的问题是两回事。“因为酒后驾车危害极大而限制酒吧销售酒的数量”我也觉得不合理,原因是酒吧的酒显然不光卖给酒后驾车者的,为了酒后驾车者这“部分人”,使不驾车者,酒后不驾车者,酒后驾车不闯祸者 都买不到酒,这很没道理。但这和禁烟的问题是两回事——-多数非烟民是不愿吸二手烟的,而他们吸二手烟只有一种情况,就是烟民们在公共场所吸烟(排除自愿在私人场所吸二手烟的非烟民)。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毫无疑问地损害了非烟民以及暂时不愿抽烟的烟民的利益。因此以“保护非烟民健康”为理由禁烟,是很正当的。

另外,吸烟成本抬高,人们的确更容易减少在烟草上的花费。但却和“据统计,肥胖率与人均收入是呈负相关的”之类的统计没有关系。在这样的句子之前,通常应该加个地区名,如“美国”,把个别国家的数据拿到中国来说事,显然不合适。

至于香港那些可怜的烟民们,其实香港政府是照顾着他们的————在娱乐场开一个专门的吸烟区,现在还是允许的。 那些娱乐场所为了招揽生意必然会开设很多这些场所,所以我们大可不必为香港的烟民暂时的无地可去而担心,只需为非烟民们高兴就行了。有人会说,这样不是给那些娱乐场所添了麻烦,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嘛? 我认为这本来就是因为他们应该做的。就好像自从这个世界有了“不得随地大小便”这个“天理”以后,所有的场所都必须自掏腰包建个厕所一样 理所当然。

总而言之,如同香港这样,全面禁止烟民在公共场所吸烟,是非常可行的。

再说说毒品的问题。

胡天翼在文中提到经济学大师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把酒和毒品都看做正常的商品,那么只要政府进行管制,无论是限制交易还是禁止交易,都会造成一个巨大的黑市交易市场,而在这个黑市中的价格肯定远远高于原来的价格。由此引发的犯罪问题,包括社会问题要远远大于毒品本身。” 简单来说,就是禁毒时的情况比不禁毒时的情况更恶劣。

我看了这位经济学大师的《毒品与禁酒》一文,认为里面很多话纯粹是在扯淡。或者说,这只是经济学家的假想或猜测而已。(注:我看的是经济学人新浪博客的译文,如果此译文有误,那我收回前面的话)
大师在文中说:“不论瘾君子数量方面的变化如何,如果毒品能够合法化,那么单个瘾君子方面的情况明显地将会好得多。”文中解释:毒品合法化后,吸毒者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买到毒品,于是就不会从事街头犯罪等更有危害性的残忍活动。那么“单个瘾君子方面的情况明显地将会好得多”了。

这算什么意思?为了让吸毒者别犯罪,就以“让更多原先不吸毒的人吸毒”为代价? 凭什么说这样的社会危害就小了? 别的国家不敢说,在中国。这样干的话社会危害估计小不了————大家只要看看100多年以前英国强行向中国倾销鸦片前后的中国情况就知道了。 如果有人说,那时的政府对外对内都软弱无能,和现在的政府对外无能对内却强硬,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现在的政府完全有本事处理好毒品合法化之后带来的相关问题。 那你别忘了,谁能保证,在长达100多年后的今天,没有相关经验的情况下,毒品猛然间再次合法化造成的情况会比当初好到哪去?

对胡天翼“似乎赞成毒品合法化”时所提出的质疑:“依此类推,任何自残,自杀行为是否都应该被判定为非法行为?” 我也试着浮光掠影地答一答。

毒品合法化和自杀(自残)合法化 是有区别的,因此前者不允许,后者没说不允许。

区别在于:
. 自杀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不需要别人帮助独立完成的,即使是帮助,那些帮助者也是无意的,间接的,或者简单说,可以视为“善意相对人”(如开快车的司机,卖刀具的商贩,煤气公司,纺织厂,人工湖规划建造者等等) ;而毒品则不同,一般吸毒者不能自行找到毒品吸食,需要贩毒者和制毒者的帮助,而这些帮助者提供的帮助是有意的,直接的,他们主动协助吸毒者“自杀”,这才是真正不允许的。(如很多国家把医生擅自帮助病人安乐死的行为定为受托杀人罪或间接杀人罪)所以,禁毒的相关法律重点所不允许的是贩毒者,制毒者,引诱教唆不吸毒者吸毒,这些“间接杀人”者的行为。从我国对“贩毒者”的惩罚力度远远大于“吸毒者”的惩罚力度这点,也可以看出相关法律的初衷。 另外,很多人可能没有注意:据我了解,在我国吸毒是不构成犯罪的;而贩毒,制毒才构成犯罪。这再次说明,毒品的不合法,主要矛头指向的是制度贩毒。 其实我觉得,对于 禁毒相关法律本身,最无破绽可寻的方法是“吸毒不违法;贩毒制度等犯罪”。 但政府还没有牛逼到能在这样的法律下控制局面,所以只能按照现行的来。 可能到了哪天,当人们想不开的时候,都可以在家里不依靠他人自行用微波炉烹调出毒品来吸食的时候,毒品也就合法化了。
总之,毒品是不能合法化的,因为毒品违法包含的内容很多,即使吸毒合法化了,毒品也不能合法化。这和自杀合法化有很大区别。

最后,我也有个疑问:我曾经见到胡天翼在其博客中撰文《我不是右派》,说他在政治立场上是“中立偏左”的。可是再看他后来这两篇文章的内容,这不是打着红旗反红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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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1. 刚才把这个随便给一个学医的同学看,他就轻轻松松地找出问题了。看来有些东方确实没写清楚。
上面写的“大家只要看看100多年以前英国强行向中国倾销鸦片前后的中国情况就知道了”其实想说的是:把英国向中国倾销鸦片后,鸦片战争前(此时理解为鸦片合法) 同 鸦片战争后(此时理解为鸦片不合法) 的中国情况就知道了。
2. 其他有问题我就不更新了。留给胡老师和广大网友指正。这也是这联合专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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