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早晚会实名
分类: 天翼杂文 | 标签: 网络, 网络实名, 网络实名制 | 日期:2009-10-05
很多人不希望网络实行“实名制”,其主要原因是希望保护自己的隐私。第一代网民尤为坚信网络应该是一个“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世界。
但网络发展到现在人们似乎更希望自己在网上也是一个“人”。几年前Facebook出现时,我认为它活不长,因为其实名制的取向会让很多网民望而却步。事实证明,我错了。网民们越来越希望互相之间“赤诚相见”,不仅希望名字是真实的,而且照片最好也是真实的,而且是没PS过的。
Facebook的这种实名制并不是网络规制者真正想达到的目的,他们实际希望的实名制是后台的实名制,也就是说每个人可以用无数个昵称,但是这些昵称背后对应的都是你的真名和相关信息。即使最希望占领“网络阵地”的我国政府也没有蠢到强制让全国网民用自己真名上网。
先说观点:我认为这样做并没有什么不好。
我国网民对这种网络实名制最大的担忧就是“跨省追捕”。可是难道网络匿名制就能避免跨省追捕了吗?如今人肉搜索那么发达,在没有网络运营商提供用户信息,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帮助下,普通网民就能做到“跨省追捕”,匿名制到底能给本人多少保护?我觉得只有安慰剂的作用。而且,让网民对自己的言论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过分。
虽然匿名制不能避免“跨省追捕”,但我仍认为保证网民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是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基本前提。
排除了“跨省追捕”的问题,我就看不出网络实名制有任何不好的地方了。美国没有身份证制度,但几乎所有人都会去办一张驾照,目的不一定是为了要去开车,而是作为身份证的替代。美国人非常反对国家强制要求每个人办身份证,但现实生活中证明身份的需要太迫切了,如果要买飞机票,你不能指望朋友打个电话去机场告诉工作人员“对,没错,他是我朋友”来确定身份。于是,驾照、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任何一个国家认证的卡就能简单解决身份识别的问题。
只要出现利益交换就往往有身份证明的需求。你要去买烟,售货员(理论上)需要验证你是否成年,他不一定会要求你出示身份证明,但可以通过你的身体特征来判断,这方法虽然不精确,但基本有效。这个道理在网上也是如此。你要在淘宝上买卖东西,就不可避免地要经过阿里巴巴公司身份验证,还要经过网上银行的身份验证。没有人觉得这是不妥的。
可是言论呢?言论实际上也涉及利益。如果你不负责任地造了个谣,或者很负责任地爆了个黑幕,这就涉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了。若此利益兹事体大,可能就会触动法律程序,此时司法机构就需要确定你是那个言论发布者。这还是需要身份验证。
所有的身份验证手段中,实名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而且可以预见的是,网络实名制会和旧的身份证制度相结合,每个人都会有一张身份证帐号,这会大大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效率。
再拿买烟来做例子。假如一个成年人想去买烟,可他看起来“幼小”,被营业员拒绝向其提供香烟怎么办。他就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在传统情况下,他会向营业员出示身份证,营业员核实确认,给他香烟。但这有一个问题,营业员只需要知道他的年龄大于18岁即可,但身份证上有着远远超过年龄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具体年龄,地址等等。这些都是一般人不希望对方知道的。如果身份证变成一个身份证账号,那么他只需要在营业员的系统上经过身份网络系统确认自己的年龄大于十八岁即可,有效地避免了信息外流。
这样一个兼具效率和安全的实名制系统,我想不出任何理由去拒绝它,而且我相信这个系统早晚会出来,政府不做,私人企业也会做。
- 为什么中国网民那么特别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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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iyuhang.org/blog/826.html
此为同题作文
时雨 @ 2010年01月2日 |
我现在对于实名制的观点是,网络未来非常有可能变得“实名化”。但是否需要政府来推动,我目前持保留意见,更有可能的是商业力量来推动(我所说的网络不包括中国局域网)。比如网上买什么东西都是实名的,交友网站大家都习惯于实名了,照片也普遍用真头像了。继续这么发展下去,其实已经是变成所谓的“实名制”了。
至于政府在推动实名制中的地位,我认为不需要什么地位,顺其自然即可,等实名制变成既定事实后,再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政府是否需要介入监管。
如果一定要谈中国是否要有实名制,我是坚决反对的。政府那么无法无天,怎么能允许它随意推行实名制呢?
胡天翼 @ 2010年01月2日 |
@胡天翼, 我明白你的意思,但不完全赞同
网上买东西实名,交友网站实名,并不能就说明我们的上网就会变得实名,无法证明这个趋势。
因为不是所有的活动都会因为实名而变得更好。
我同意你说的,自发的,通过商业需要,达到实名,没问题,但是对政府推动的实名制,只能是得不偿失的。
时雨 @ 2010年01月2日 |
预测永远是最难的事情。我想的不一定对。
胡天翼 @ 2010年01月3日 |
[...] 参考阅读:《网络早晚会实名》,《网络实名制的去文学化思考》 [...]
花间半壶酒 » 旗帜鲜明得对待网络实名制 @ 2010年01月2日 |
又看了一遍,完全是莱斯格的观点嘛
哈哈
时雨 @ 2009年10月26日 |
这是几本书的读书报告,所以观点基本都是在总结作者。下次我会写一篇比较新的文章。^_^
胡天翼 @ 2009年10月26日 |
网络实名我倒是认为比较遥远,舆论的压力,隐私的担忧都摆在那里。
倒是半实名更接近一些
时雨 @ 2009年10月26日 |
这点我比较同意
胡天翼 @ 2009年10月26日 |
就算是身份证,你也不会先亮出来表明一下身份才跟人讲话吧。
即使在网络出现之前,人们都还可以有匿名表达自己看法的方式,如笔名。
但是这个实名制要求的是无论何时何地都先表明身份再说话,就冲这一点就得给人抵制。
还有,关于跨省追捕,现在也还是真想抓就总能抓。而且,在网上人还是会主动选择匿名,用实名的,都是集体采用的,如FACEBOOK,如校内
hahahaha @ 2009年10月17日 |
唉,我不是说了吗?
“Facebook的这种实名制并不是网络规制者真正想达到的目的,他们实际希望的实名制是后台的实名制,也就是说每个人可以用无数个昵称,但是这些昵称背后对应的都是你的真名和相关信息。即使最希望占领“网络阵地”的我国政府也没有蠢到强制让全国网民用自己真名上网。”
理解这段意思吗?就是没说你必须亮真名说话。
胡天翼 @ 2009年10月17日 |
回复eyes only:
瑞典盗版如此发达这也情有可原,毕竟他们主要是版权商品的使用者,美国盗版就少很多,其根本原因是美国是版权大国。北欧又是社会民主主义国家,共产主义情结浓厚,自然觉得免费下载合情合理。所以你拿瑞典举例子,我就可以拿美国举例子,各举各的例子,当然说不清楚。
“如果投票的话,那么一定是“免费”胜利,这是民主政治。”这我就没法同意,想必大多数人都愿意去住别墅,难不成我们能投个票通过就去抢别墅?投个票就叫“民主政治”吗?投票还能叫“暴民政治”呢,苏格拉底就是被民主投票死的。虽然我不同意把版权等同为产权,但至少版权人总得有点“权”,这个权至少是不能太随意被侵犯吧?
“因为互联网的特性,尤其是p2p技术对快速分发的贡献,使得优秀的创造者非常容易获得广泛的好评,这种名声就其本身就是一种财富,他可以利用这种名声、知名度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利益,而非直接对用户收费。”我知道网上名声传得快,可版权人总不能饿着肚子攒名声吧?为什么人家造了一辆汽车可以立马卖钱,我写了一篇文章就只能挂在网上等有朝一日此文大火,我名声大噪之日才能得利?而且而且照您的说法,我连投稿挣稿费都不行了,非得免费供大家欣赏,您说我还有有活路吗?
您说我的方案太理论化,我倒反而觉得您的理论太理论化。我的理论简单实际:创造作品,拿五年版税,有饭吃。您的理论是:好好创作,大家免费看,有朝一日出了名,挣大钱。
好,就说到这里了。多谢评论!【最后一次回复】
胡天翼 @ 2009年10月14日 |
你仍然在为了正确而正确。
美国的盗版数据是无法统计的,因为大部分盗版者都在使用加密通信,很多文件分享者对自己的保护非常到位。如果你有统计数据,为什么不拿出来?就连盗版党都是投票选出来代表文件分享者的利益,难道投一次票来说明人们对免费数字出版物的渴望就是“暴民政治”?你这也太不讲道理了吧。
我并没有去说服你同意我在这上的观点。你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理解。
你现在是在为了坚持你自己的正确而忽略其他重要的因素。
一你没有数据支撑,二你在理论上一直在回避问题。
在中国是很难得找到对文件分享这种事情感兴趣的人,我指的不是verycd那些伪文件分享者。这也是我和你讨论的目的,但你现在仅仅是在维护你的“正确性”,而非敞开胸怀认真的去做研究搞调查,你自己觉得这难道是正常的讨论吗?重要的是事实、数据,而非你想或你认为怎么样。
另外,新消息:
http://internet.solidot.org/article.pl?sid=09/10/14/1050206&from=rss
P2P衰落,在线视频繁荣
密歇根大学、非盈利研究机构Merit Network和流量监视公司Arbor Networks发布了一份研究报告,三家联手在2年时间内测量了大约三分之一的互联网流量,收集了17个国家的超过100家ISP的匿名化数据。报告称P2P流量正在显著的下降,而同时在线视频和直接下载则在大幅度增长。 Arbor Networks首席科学家Craig Labovitz称,过去两年P2P大幅下降。报告发现,P2P从整个互联网流量的4%下降到0.5%,而在线视频则占整个互联网流量的10%。 Labovitz认为,消费者现在能更容易的从诸如Hulu网站获得电影和电视节目,而不再需要使用P2P文件共享工具。
这说明了什么?只要提供免费的数字版权出版物,不管有没有广告,网民是愿意走正当渠道的。关键仍然在于版权组织放弃巨额利益。
eyes only @ 2009年10月15日 |
一个正常的社会,实名制应该是以自由为前提的,就是说我可以选择实名,也可以选择不实名。是否采用实名制这个权利应下放到各个网站,而非立法全部强制。
在娱乐小报上的谣言还少吗?有多少造谣的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过责任?谣言不能是强制实名制的理由。
抛开正常正常社会,来看我们国家,实名制的直接效果就是(不管何种形式):威慑老百姓,网民不再敢说话,现实中身份作假都频频发生,网上的强制实名制就一定会使诈骗等犯罪减少吗?未必。
实行实名制前提是非强制立法,权力放给各个网站,网民自由选择。
欢迎交流。
eyes only
eyes only @ 2009年10月13日 |
如果实名制的话,你觉得把实名给网站和给政府有区别吗?所以,只要谈实名制,肯定是政府行为。
我这篇文章本意不太想谈中国网络实名制,我主要想说,如果在所谓“正常社会”中,网络实名制是早晚的事。
如果一定要把中国拉进来谈,我的态度也是不希望在目前情况下实名制。
胡天翼 @ 2009年10月13日 |
在正常社会,才不应该强制实名制。
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实名制是不是强制性的,但只要一提实名制,一般都会理解为强制性,强制性的就肯定是政府/国家行为,这是网络这个特殊的载体所不能容忍的。
你是否了解国外的盗版党?pirate party?是否了解file sharer与世界大资本娱乐公司之间的斗争?如果你不了解,先上torrent freak上看看,研究一下,看看匿名与隐私对于网民是多么的至关重要。这和言论自由没有关系,完全是互联网以及电子媒体的兴起对传统娱乐业的冲击,导致美国的娱乐公司用尽各种手段欺压网民。他们不愿意改变自己的商业模型来适应新科技对世界带来的美好的变化,而是抱守着自己的巨额利益不放,想要继续贪婪下去。在这种斗争中,最重要的就是匿名性和对隐私的保护。
上次好莱坞某女想要开展一项计划,就是从幼儿园开始就教小孩子“保护版权”的观念,结果在该新闻下的评论中,很多有了孩子家长对这种洗脑行为可以说是非常愤怒,纷纷声明只要学校有这种计划,就立刻翻脸。
eyes only
eyes only @ 2009年10月13日 |
我认为正常的社会,更可能也更应该实名制。
我所说的实名制就是强制性的。我不太明白您说的“网络这个特殊的载体所不能容忍的”的原因是什么?
我了解您所谓的“盗版党”,您说得这些情况我也知道。但我不觉得他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匿名权和隐私权,盗版党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能不付钱享用版权商品。
不过我有点糊涂,版权问题怎么和网络实名制牵扯起来了?关于网络版权问题,您可以看看我这篇文章,里面基本清楚地把我对这个问题目前的看法说清楚了。http://hutianyi.net/?p=1404
胡天翼 @ 2009年10月13日 |
你好,你的《让分享更自由》我已经读过一遍,你的观点也大致有了了解。
我不知道强制实名制实施起来究竟是怎样的,但如果说网民在互联网上每一个行为都能够被追查到,也就是如果有需要就没有任何隐私,这种情况是不能容忍的。
假如说我要向某torrent网站上传盗版种子文件,如果实名制,我就必须在网站上登记我的真实身份才能上传种子,那么即便是现在,任何版权组织都可以轻而易举的抓到我,根本不需要更改现有版权法。
如果实名制,是否任何p2p行为也要实名制?是否任何irc通信也要实名制?任何类似于rapidshare的网络硬盘的上传下载也要实名制?如果这些都实名制,那就太可怕了。版权组织是非常乐意看到这种局面的。
你的一些基本的理念我是非常赞成的,但似乎比较理论化,实施起来难度应该很大,或者说几乎不可能。
就技术保护版权而言,就几乎是不可能的。
任何通过技术被保护起来的电子出版物,都可以被技术手段破解,即使不能在短时间内被破解,也可以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实现“盗版”。最简单的例子就是音乐,即使有办法保护,我照样可以使用计算机内的高水准的录音软件将被保护的音乐文件“录”下来然后分发出去分享。另外在中国还有一个超星电子图书馆,这里面的猫腻我不知道你是否清楚,但即使超星图书馆的反盗版反复制技术再高超,网民仍然有办法复制它的电子书。除非彻底强制实名,任何在网络上的行为都可被追踪和记录,那么绝大部分人在法律面前都不敢“盗版”(而不是“不能”)。
这里我只是拿文件分享做个例子,来说明强制实名制是不能容忍的,其实其他涉及到网络个人隐私的方面,也都会遇到巨大的障碍。
你的“鼓励创造”的理念非常好,但有个问题:鼓励创造一定要用“金钱”作为手段吗?或者说一定要用“大量的金钱”作为手段吗?我所看到的是好莱坞的制作人、明星都是富翁,这种富的程度我觉得是不可容忍的,因为他们不应该比其他人的收入高出那么多倍。资本主义的弊端或许就在于此,贫富差距过大。
另外,在电子出版物的内容之中直接加入广告,例如在电影中的手机上显示“中国移动”,是否被人们所接受这种情况,必须通过实地调查和实验才能得出结论。就我个人而言,我宁可要有广告的免费电子出版物,也不要收费的传统电子出版物。hulu的经营模式也类似于此。
换句话说,凡是能够电子化的出版物,都不应直接对使用者收费,资本家们、明星们需要找到其他途径获利,例如广告,例如演唱会等等,也就是需要他们改变商业模型,而非立法限制网民。
eyes only
eyes only @ 2009年10月13日 |
你说得没错,版权人反盗版技术再强,也会被破解。如果实名制后,版权组织能够通过实名找到BT下载的用户并起诉。我的问题是,为什么用户不能被起诉?关键问题是:你是否认为网上免费下载一部新上映的电影(盗版)是一件应该被许可的事情,换句话说,去花钱买正版DVD是一件愚蠢的事情?
如果你认为“是”,那我也没什么可说的了。如果你认为“否”,那我们还能继续研究下去。
但看样子估计你的答案为“是”:“换句话说,凡是能够电子化的出版物,都不应直接对使用者收费,资本家们、明星们需要找到其他途径获利,例如广告,例如演唱会等等,也就是需要他们改变商业模型,而非立法限制网民。”
如果在版权产品中插点广告,多办几场演唱会就能盈利而不用管网上的盗版的话,那钱来得也太容易了吧?就算电影能这么办,音乐勉强能这么办,那么书呢?你可以想象《资本论》里,马克思在里面插几个广告页面,或者每个批判资本行为,商业行为的案例还去有光公司收广告费?
就算一狠心,所有书里也加广告也实行了。这样的结果将会是创新作品减少,因为大部分的广告收入都被那些大片,流行音乐,畅销烂书拿走了,大部分希望通过作品养活自己的人还是没饭吃。这与我的初衷完全违背。
胡天翼 @ 2009年10月14日 |
就中国各种娱乐明星的状况而言,中国唱片业很少有明星能够从卖唱片中获利(因为盗版),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广告、演唱会、各种演出而获利的,这是个事实,而且就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明星仍然泛滥,仍然用暴发户的心态去面对获得的大量财富。(这种财富非你想象中的“勉强”收入,而是大量财富)
你仍然回避了上述我提的几个问题:鼓励创新一定要用“大量金钱”吗?夹带广告的盈利方式一定就行不通吗?(hulu可是这种方式成功的例子)
另外,你的结论下的太仓促,太肯定,这导致你对事情的认识发生偏差:
版权组织与文件分享世界的斗争远未结束,当这场战争结束的时候就是双方找到利益平衡点的时候。对于怎样才能获利,怎样才能平衡利益,不是任何人纸上谈兵就能推出结论的,这需要有世界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过程,是否能找到盈利的方法不是我们能够下结论一定能或一定不能(但我们可以提供意见)。就连google都在搞图书数字化,电子图书试看(但版权组织一直在这上纠缠google),数字化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不管是hulu,还是google(youtube),都在尝试找到利益平衡点,现在的问题是,版权组织,尤其是娱乐巨头们,不肯放弃巨额利益,不肯转变商业模型,导致这种对利益平衡点的寻找非常困难,进展缓慢。现在或将来一段时间立法实名制,无异于助纣为虐。但对版权法的各种尝试都只是意见,而非结论,战争仍然在进行中。
eyes only
eyes only @ 2009年10月14日 |
鼓励创新不一定需要“大量资金”,甚至不需要资金;夹带广告的盈利方式也行得通。但我的问题是,凭什么不许人家直接从用户那里收钱?iTunes Store,Amazon不仅让大的唱片商可以从下载用户那里挣到钱,也让很多默默无闻的艺人也能靠卖自己作品挣钱,这有什么错?你说Hulu成功,难道iTunes,Amazon就失败了?更何况,所谓Hulu的“成功”,充其量就是电视节目网络化的成功,归根到底不过是那些大版权公司的成功,那些上不了电视的,数量更多的普通影视节目的版权人能否在Hulu分一杯羹?有多少广告商愿意给他们投广告?
本来是要谈实名制的,越谈越远了。回过来,实名制的作用不是光去对付盗版的,拿“更易处罚盗版”去否定实名制,既未必站得住脚也以偏概全了。
胡天翼 @ 2009年10月14日 |
呵呵,你这回复已经有气无力了。给你留点儿面子不准备再继续批判下去。
我很好奇,你是20出头的大学生吗?如果是的话,那我很佩服你的独立思考能力,我像你这么大的时候,还是傻孩子一个。但对版权问题、实名制问题,就目前几个来回的对话看来,你还没有能力去驾权这么大的问题。
今天的新文章:
Google “图书馆工程”为什么阻力这么大?
http://www.cnbeta.com/articles/95498.htm
文章的观点是 图书馆工程侵犯版权是借口,争夺图书发行市场才是根本目的。
eyes only
eyes only @ 2009年10月14日 |
呵呵,我“有气无力”了吗?那肯定是我饿了。^_^
如假包换,我今年20岁,在校大学生。多谢您的夸奖!
文章我看了,Google图书馆我没意见。从我那篇文章中的新版权法方案就可以知道,该计划不仅无罪,还应鼓励——这些年代久远的书和其中包含的智慧早就应该尽可能让更多的人获得,这才有利于创新。
关于这个问题已经谈了这么多,不妨到此为止。万分感谢您费时费力的评论,欢迎以后您多多赐教!
天翼敬上
胡天翼 @ 2009年10月14日 |
如果你还没明白的话,我就解释一遍,为什么数字化出版物不应直接收费:
数字化出版物因其载体的特有性质,非常利于分发,这是由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跨时代的技术飞跃,这种技术飞跃使得数字化出版物的受众面快速而广泛的波及整个世界,这个世界上无论哪个角落,只要有互联网,我们就可轻而易举的获得数字化出版物(正版或盗版的)。而现状是世界上有相当数量的文件分享者每天都在下载和上传所谓的“盗版”,“around 40% of Swedes between 15 and 74 illegally share files every single day”,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数量,如果有这么多人每天都在打破法律,错的不是打破法律的人,而是法律本身。“If 40% of citizens between 15 and 74 commit a crime every day several times, then the BAD is definitely the legislation, no question about it.”在世界上所有数字化受众群体中,愿意为itunes等收费服务付费的人占极少数,这说明因为技术本身的特性,这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愿意免费获得数字化出版物。如果投票的话,那么一定是“免费”胜利,这是民主政治。因为互联网的特性,尤其是p2p技术对快速分发的贡献,使得优秀的创造者非常容易获得广泛的好评,这种名声就其本身就是一种财富,他可以利用这种名声、知名度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利益,而非直接对用户收费。当然,也可以像自由软件作者一样,搞donate,这种方式更加合理,更加被人们所接受。
换个角度,文件分享者免费获得商品,是一种自私的行为。但创造者呢?一样是自私的,如果他不是自私的,那他为什么一定要向用户强制收费?为什么不把自己的作品直接免费发放以贡献世界?过去没有互联网没有p2p的情况下,用户是没有手段在这方面去“自私”的,只有商品创造者能够去“自私”,现在有了互联网,有了p2p,难道就不能让用户去“自私”一次?
你并没有认认真真的思考并阅读torrent freak上各种人的评论,因为你现在所作的事情并不是讨论与广泛思考,而是在证明自己是正确的。而这种“正确”并没有有力的数据与论证作为支撑。同时你也在回避各种会使你“不正确”的问题。
形式再华丽,没有了内容的支持,也不过是空虚的小资情调。这不是最基本的科学精神。为了正确而正确,同样不是科学精神,而是专制思维。即使像你这样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学生,也无法避免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今社会风气对你的扼杀。
eyes only
eyes only @ 2009年10月14日 |
其实我觉得实名意义不大,因为在中国,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太普遍了
DIY聚合网 @ 2009年10月10日 |
不过信息泄露和实名制没直接联系
胡天翼 @ 2009年10月10日 |
这个话题和‘我国国情’掺合到一块就说不下去了
咸蛋超人 @ 2009年10月5日 |
其实还是能说说的
胡天翼 @ 2009年10月6日 |
哦。我说的不太清楚。就是说延长了小偷的作案时间可能才是防盗门的作用。。这样受害者有充分时间反应,之后估计没多少小偷直接对防盗门下手了。同样的道理如果使得政府跨省追捕的步骤相当繁琐,就可以有效减少那些政府轻微不满的人被找到的次数。
yangzhe1990 @ 2009年10月5日 |
哦,是这个意思。没错,防盗门是延长了作案时间。呃,我先说防盗门吧。
防盗门的作用表面上仅仅是延长了作案时间,实际上是一种警示。假如有一栋别墅,它门户大开,小偷进去盗窃;这和一栋别墅,紧闭房门,外面还有一圈篱笆围着,小偷进去盗窃。这两者间有区别吗?有,区别不仅是作案时间后者比前者长一些了,其实篱笆和门对防盗作用有限,真正的作用是警示,告诉所有人,这栋别墅是私人财产,不能侵犯。在法律上,防护越明显,防护越高级的东西,若被侵犯,作案者将会受到更大的惩罚。这就是撬普通保险箱和撬银行保险箱,即使最终行窃者什么都没偷到,后者的判罚要比前者重的原因。
以上是对“防盗门作用”的回答。
网络匿名制和篱笆也差不多,其实没有延长政府(这里把政府比作行窃者)的作案时间,他在行窃时你也不知道,也不存在“受害者有充分时间反应”的问题。更何况在现在的情况下,网站还会配合政府,政府还是行使“合法”的权力。
再退一步讲,即使你在匿名状态下要喊出“颠覆国家政权”的口号时,心理就没有一丝恐惧吗?只要政府希望找到你,就能找到你。去年那个宪章,签名的人就留了一个邮箱,这邮箱说不定还是临时注册的,政府照样可以一个个全请去喝茶。
综上所述,我觉得寄希望于网络匿名来保护公民权益的人都天真得可爱。强化法制才是正着。
胡天翼 @ 2009年10月5日 |
“签名的人就留了一个邮箱,这邮箱说不定还是临时注册的,政府照样可以一个个全请去喝茶”
哈哈,签实名没问题,因为是假的,倒是那些用网名的,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对应早在掌握之中,签了就麻烦了。下次签名就签“胡天翼”,看找你还是找我。
匿名 @ 2009年10月7日 |
呵呵,你就是签“胡天翼是个大傻逼”都可以。
胡天翼 @ 2009年10月7日 |
> 我国网民对这种网络实名制最大的担忧就是“跨省追捕”。可是难道网络匿名制就能避免跨省追捕了吗?
我国人民对家门不上锁最大的担忧就是小偷。可是装了防盗门就一定可以避免被偷么?
yangzhe1990 @ 2009年10月5日 |
这个反问逻辑上是对的,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作用。
因为小偷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但政府的“跨省追捕”行为可以被他们弄成“合法”的,包括网站网络运营商都不可能去和“合法政府行为”对抗。相反,他们可能还很愿意配合政府以求自保。
胡天翼 @ 2009年10月5日 |
这有点像温水煮青蛙了。
然而我的反问的重点其实是在于“作案时间”
yangzhe1990 @ 2009年10月5日 |
“作案时间”?能否说得具体一点?我不太明白
胡天翼 @ 2009年10月5日 |